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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5日,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新元科技虚增2022年度至2024年半年度业绩,江西证监局决定对新元科技给予行政处罚。
陈宇霞律师在此提醒,凡在2023年04月26日至2025年03月27日之间买入*ST新元(维权)股票,且在2025年03月28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权向新元科技索赔相关损失(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的为准)。
违法事实
江西证监局经调查认定,新元科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22年5月至2024年6月,新元科技通过虚构分布式存储装备集成业务的方式,虚假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其中,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167,494,781. 41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9.52%;虚增营业成本141,455,478.5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7.03% ;虚增利润总额26,039,302.9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3.81%;虚增存货31,934,091.34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83%。 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100,817,295.5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43.09%;虚增营业成本84,014,413.5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43.26%;虚增利润总额16,802,882.0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39%;虚增存货54,234,579.03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34%。2024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70,988,416.1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2.18%;虚增营业成本61,569,267.5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2.67%;虚增利润总额9,419,148.6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21%;虚增存货58,571,003.83元, 占当期披露总资产3.89%。 上述情形导致新元科技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鉴于新元科技的上述违法事实,江西证监局决定对新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800万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60万元至400万元不等的罚款,另有一人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索赔相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投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陈宇霞律师在此提醒,凡在2023年04月26日至2025年03月27日之间买入*ST新元股票,且在2025年03月28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权向新元科技索赔相关损失。(新元科技维权入口)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
参加股票索赔的股民需准备一下材料;
1、股票交易对账单(如对账单上未显示完整的身份证号码,需另外打印股东信息表;对账期间从第一次买入至完全卖出(或打印对账单之日)
2、身份证复印件
律师代理费
如委托律师代理,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
(本文由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宇霞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陈宇霞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圣莱达、三房巷、亿晶光电、天翔环境、祥源文化、中兵红箭、獐子岛、长园集团、索菱股份、中润资源、延安必康、大东南、联建光电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陈宇霞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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