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2026年2月28日,福州达华智能(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达华智能,代码:002512)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查明,达华智能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达华智能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2日,达华智能控股子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米科技)与昆山之奇美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昆山恒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之奇美)签订《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福美显材贴合项目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福美合同》),约定福米科技向昆山之奇美采购偏光板自动贴合机与玻璃基板洗净机,合同总金额794,99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57%。2023年8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解除《福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与第十二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达华智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但公司至今未披露。
二、达华智能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达华智能未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不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等规定。
三、达华智能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达华智能2023年在尚未转移子公司中山市德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山德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融佳安全印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融佳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融佳)控制权的情况下提前确认两家子公司处置收益,造成达华智能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61,116,316.18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7.33%。达华智能福米产业园福美显材贴合项目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福米模组项目未能正确核算工程停工与土地出售事项,造成达华智能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4,645,844.46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99%。上述事项造成达华智能2023年年度报告累计虚增利润85,762,160.64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4.32%,不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月27日,达华智能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对上述虚增利润事项,作出差错更正。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认为,达华智能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达华智能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故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拟决定:对达华智能、陈融圣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4年12月31日,达华智能发布《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关于对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陈融圣、曾忠诚、张高利、王景雨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27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未披露重大合同及相关财务资助事项,(二)未披露关联交易,(三)提前确认子公司处置收益,(四)在建工程会计核算不正确。故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达华智能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或监管谈话。2025年7月29日,达华智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达华智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预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达华智能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达华智能案的索赔条件为2021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30日间买入达华智能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4年12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达华智能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宋一欣律师简介)
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
(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发表评论
2026-03-03 02:53:35回复
2026-03-02 23:09:28回复
2026-03-03 02:00:56回复